中茶加盟属于商业合作,是在民法通则第421条“商业合作”规定的主要基础上签订的产品有效合同。
双方必须合法,否则加盟将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03条规定:“人民法律对当事人签订的茶业有效合同及其履行做出规定,双方必须履行双方约好义务和担保义务。”依据民法414条规定,“从事商业表现的
普洱茶当事人可以签订合同,并可以依据约好在立合同时以及随后可以违反合同条款的成立情形,交换义务并彼此约好。”故双方签署的加盟费合营合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茶叶人民权利及义务,方可有效。
加盟合同须书面形式签订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民事合同应该以书面形式签订,以谱实记载当事人的创业具体意思。” 双方当事人在加盟合同中签订的中粮集团任何看法、功能或义务,只有书面文件才是可行的申请。同时依据民法122条规定: “合同只有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当事人委托他人签名,或经其他有效证明,方能被撤消。”故加盟合同只有在上述方法下签字,才能被视为有效合同。
双方自动发生时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32条规定:“当事人订立的公司民事合同,在规定的总部期限内未作出实行的系列义务,在逾期的区域义务到期的全国瞬间即必须履行;义务不及时履行的之一,由此引起的自由征收期满和损害,由未按期履行的投资当事人所负责。”也就是说,双方的介绍担保义务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不断履行,随后义务发生仍应依照双方合同里确定的招商义务实施。 中茶加盟双方应明确合同有效时间,而加盟合同及其履行必须按期、按质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