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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易武高速公路招聘

发布于:2023-12-07 作者:闵初珍 阅读: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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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易武高速公路招聘

2022年6月2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6·26”国际禁毒日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全省法院严厉打击犯罪典型案例。

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依法从严惩处

——张某国、王某等10人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01

被告人张某国,男,199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人王某,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

......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张某国、王某等人在中国云南省孟连县、勐海县相邻境外的缅甸佤邦勐波县勐平区、缅甸掸邦勐拉,先后纠集、组织并发展形成以张某国、王某为组织、领导者的会性质组织。该犯罪集团结构分工明确,骨干成员相对稳定,张某国、王某负责组织管理、筹集毒资、购买,与卜某某、马某某、杨某等人共同负责招募马仔,组织偷越国(边)境,看管、训练马仔,安排马仔走私、贩卖、运输;杨某某、陈某某等人负责在中国境内接送运毒马仔;朱某某等人负责在中国境内接收、提炼、交付,收取毒资。

该犯罪集团依托境外特殊区域和社会环境,利用互联网、手机等社交平台,发布高薪招聘、快速赚钱、安全可靠等非法、虚假信息,诱骗、招募和组织大批中国公民频繁偷渡至缅甸勐平、勐拉,通过非法拘禁的方法看管马仔,逼迫马仔实施吞毒训练,对不愿带毒的马仔实施敲诈勒索,对不服从管理的马仔实施威胁、殴打,引诱、欺骗、逼迫、威胁马仔以人体藏毒、箱包带毒、邮寄等方法,大量走私、运输进入中国境内,途经云南省运往四川省、重庆市、贵州省、陕西省、甘肃省、江苏省等地实施贩卖,部分已经入境流入社会,牟取的非法利益全部用于该犯罪集团的日常开支和犯罪活动,共实施走私、贩卖、运输犯罪20起,涉案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共计89854.12克,数量特别巨大。该犯罪集团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对禁毒工作、边境管理、物流快递、客运秩序、信息网络安全等形成非法侵害和重大危害,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破坏中国边境地区、国内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审判情况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张某国、王某犯组织、领导会性质组织罪、走私、贩卖、运输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对被告人张某国决定实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王某决定实行死刑,缓期二年实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被告人分别以参加会性质组织罪、走私、贩卖、运输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七年及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国等人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实施了死刑复核。

典型意义

近年来跨境违法犯罪活动呈多发高发态势,跨境、电信网络诈骗以及边境地区、偷越国(边)境等违法犯罪活动交织滋长,黑恶势力犯罪集团长期盘踞在境外缅北地区,策划、组织中国公民偷越国(边)境至缅甸国实施、、电信诈骗等犯罪的案件有所增长,严重扰乱了国(边)境管理秩序,破坏边境地区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国死刑、王某死缓刑,体现了咱们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禁毒工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把打击犯罪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打击整治跨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紧密结合,依法严惩涉黑涉恶犯罪、毒黑毒恶交织的犯罪和各类跨境犯罪,有效震慑和遏制此类犯罪,为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的决心和立场。

因吸毒致幻杀死、杀伤多人,依法严惩次生犯罪

——张某国故意杀人、贩卖案

02

被告人张某国,男,198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2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国吸食“小麻”后,在个旧市大屯街道办事处杨家寨社区汗泥村四社赵某某家出租房卧室内,持一把菜刀无故朝床上的被害人赵某某(殁年26岁)头颈部猛砍,将其头部砍下后又将头部、尸身及作案工具菜刀一同丢弃在院内小水塘中,因担心尸身浮出水面,又从屋内抱了两块石头压在尸身上。随后,张某国到厨房重新拿了一把菜刀到对面被害人张某某(殁年82岁)家,持刀将在门口的张某某头颈部砍伤,致其在送医院抢救途中死亡。此期间,被害人卢某某、付某某等人闻讯赶来,与张某国发生搏斗,张某国持刀砍伤卢某某头颈部、左手肘部(轻伤一级),付某某在躲避时摔伤右膝膝盖(轻伤二级)。

2021年5月6日,民警带张某国对其作案现场实施辨认的期间,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17颗,净重1.42克。

另查明,2021年4月至5月间,张某国依据万某某的安排,以人民币25元一颗的价格将110颗“小麻”贩卖给邹某等多名吸毒人员,净重9.9克。

审判情况

红河中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张某国犯故意杀人罪、贩卖罪,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结果极其严重,数罪并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贩卖罪,判处张某国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实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对附带民事部分作出相应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国未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国的死刑判决依法复核后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典型意义

吸毒对人体危害极大,会引发中枢神经系统损害,甚至造成幻觉、妄想等精神障碍和精神疾病,不仅损害身心健康,还易引起表现失控,引发杀人、伤害等次生犯罪。本案就是一起被告人因吸毒产生被害妄想,杀死、杀伤多名无辜被害人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张某国因长期吸毒,多次社区戒毒后仍继续吸毒,最终因吸毒致幻引起杀死、杀伤多人,犯罪情节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结果和罪行极其严重,还多次贩卖给他人吸食,主观恶性深,张某国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本人罪行,有坦白情节,但依据其所犯罪行和社会危害程度,人民法院对其不予从轻处罚,依法判处其死刑,体现了对吸毒诱发的次生暴力性犯罪的严惩立场。同时此案也警醒民众进一步提升对危害的认识和重视,自觉远离、抵制。

以虚假身份采用快递邮寄,快递员举报破获

——李某、周某贩卖、运输案

03

被告人李某,男,198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人周某,男,1992年10月10日出生,瑶族。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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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李某与被告人周某商量购买事宜,李某将装有的黑色双肩包送到快递店准备邮寄到辽宁省海城市,快递员在对黑色双肩包检查时发现异常后报警,民警从该双肩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557.1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4.05克。同日,民警在勐腊县曼城精品酒店楼下将李某抓获归案,在其居住的酒店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195.84克。

审判情况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李某、周某犯贩卖、运输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及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物流业的发展,犯罪分子将夹藏在普通物品中利用物流寄递方法实施犯罪的情况日渐增多,交易手法更趋隐蔽性,增加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难度。本案就是一起犯罪分子采用物流寄递方法贩卖、运输的典型案例。近年来查获利用物流寄递渠道贩运案件中,60%以上案件是通过寄递企业和从业人员在收寄期间主动举报、提供线索查获,行业禁毒堵源截流的特殊作用进一步凸现。同时在审理此类案件中,亦发现部分物流快递企业及从业人员对寄递包裹未认真检查、实名登记,使得藏匿的包裹得以寄递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此,人民法院要充分延伸审判职能作用,针对发现的监管盲区或漏洞,积极发出司法建议,促进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完善监管机制,督促物流快递企业和从业人员严格落实“实名收寄”“收寄验视”等制度,从源头上防范利用物流寄递渠道实施等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寄递安全。

非法买卖、运输制物品,情节特别严重,予以严惩

——李某等7人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行贿案

04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回族。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2年6月2日出生,汉族。

......

基本案情

2019年3、4月份,被告人李某为了获取报酬开始帮助左庭东(另案解决)运输货物。同年5月,左庭东为逃避西双版纳边境管理支队大开河边境检查站关坪查缉点的查缉,安排李某找人疏通关系。李某通过被告人马某俊找关坪检查站的工作人员罗某豪,以给予罗某豪钱财的方法让罗某豪帮忙放运输车辆通行,款项由左庭东提供。

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李某接到左庭东通知到昆明接一批制毒物品,遂联系驾驶员鲁恒麟和钱治光分别驾驶云JCR355、云JDK726号货车到昆明运输该批物品,并将运输车辆的信息告诉被告人马某某,马某某告知罗某豪,罗某豪安排通行的时间和路线后,二驾驶员在昆明装好货物,依据李某安排的时间及路线行驶,于16日顺利通过关坪检查站。同日23时许,民警在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大勐龙镇勐龙大酒店旁175县道公路上将该二辆货车查获,在云JCR355货车上查获含丙酮成分的透明液体77桶,重量为13660千克;在云JDK726货车上查获含丙酮成分的透明液体83桶,重量为15100千克。

2019年4月左右,被告人欧阳某1、欧阳某2开始帮助左庭东从省外购买货物运输至昆明,期间在广西南宁认识了被告人周某某、邓某某。同年8月,欧阳某2向周某某联系购买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丙酮,周某某某将情况告诉邓某某,欧阳某2将左庭东购买丙酮的资金交给被告人朱某某负责支付。8月11日至9月3日,邓某某合法向南宁市泽沐化工有限公司分别购买三批丙酮,并在明知欧阳某2等人无任何购买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卖丙酮给欧阳某2等人,邓某某、周某某采用水泵将丙酮装入欧阳某2安排的桂AP2735拖挂车内的铁桶里,然后由梁祥家运输丙酮从广西到昆明交给欧阳某2和欧阳某1。9月11日,欧阳某1通知欧阳某2联系梁祥家准备卸货,并安排朱某某将桂AP2735拖挂车带到指定地方。12日,左庭东雇请驾驶员廖双保、白正华、杨云龙驾驶货车从欧阳某2处接到丙酮并从昆明运输到景洪。运输途中,欧阳某2负责和驾驶员联系,并安排朱某某在途中查看是不是有检查,左庭东安排马某某负责联系关坪检查站辅警罗某豪帮助三车顺利通过检查。13日,廖双保、白正华、杨云龙驾车到达景洪市大勐龙镇大型停车场等电话接货时被民警查获,民警从廖双保驾驶的云F79517货车内查获蓝色铁皮桶盛装的含丙酮成分的透明液体52桶,重量为9160千克;从白正华驾驶的云F80360货车内查获蓝色铁皮桶盛装的含丙酮成分的透明液体56桶,重量为10000千克;从杨云龙驾驶的云F90906货车内查获蓝色铁皮桶盛装的含丙酮成分的透明液体55桶,重量为9560千克。

2019年5月至9月,被告人马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实施运输违禁货物的期间,为逃避西双版纳边境管理支队大开河边境检查站关坪查缉点的查缉,分17次贿送给西双版纳边境管理支队大开河检查站辅警罗某豪共计人民币146000元。

审判情况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实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分别以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七年六个月至七年有期徒刑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马某某等人提出上诉,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丙酮是严格管控的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近年来随着制造合成犯罪的增长,作为制造合成原料的丙酮等制毒物品流入非法渠道被用于制造的形势日趋严峻,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频发。本案就是一起为获取高额报酬为他人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的典型案例。为从源头上遏制制毒物品犯罪,在立法、司法层面均加大了对制毒物品犯罪的打击力度。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完善了制毒物品犯罪的规定,增加了非法生产、运输制毒物品罪,并提升了法定刑,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疑问的解释》下调了制物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本案被告人马某某、朱某某等人为他人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为顺利运输通过检查站检查,还多次贿赂检查站工作人员,情节特别严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人民法院对马某某等7名被告人判处九年至七年有期徒刑不等的重刑,并充分应用罚金刑的刑罚手段,从经济上制裁犯罪分子,铲除犯罪的经济基础,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源头性犯罪严惩的坚定决心。

哺乳期妇女利用特殊身份屡次,依法应予严惩

——杨某飞贩卖案

05

被告人杨某飞,女,1994年4月12日出生,傣族。

前 科

2011年8月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7年3月13日因犯贩卖罪被泸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二个月,因正在哺乳其婴儿,经泸西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7年4月7日、2018年4月7日两次暂予监外实行。2017年9月12日,因涉嫌再次犯贩卖罪弥勒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5月至9月社区矫正期间,复吸冰毒,且吸食次数较多,于2018年11月8日经泸西县人民法院决定收监实行,被泸西县公安局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飞在2017年1月31日至2017年9月12日暂予监外实行期间,先后多次在弥勒市弥勒大道大树村公租房内、公租房路口等地向吸毒人员王某某、刘某、王某2、马某某、王某、蒋某某、何某某、赵某等吸毒人员贩卖冰毒片剂共计530颗,净重49.689克。

审判情况

弥勒市法院以贩卖罪判处被告人杨某飞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加上前罪判决有期徒刑八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实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飞服判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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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一起哺乳期妇女利用自身特殊情况实施典型案列。被告人杨某飞长期“以贩养吸”,向吸毒人员贩卖,并发展下线贩卖,涉及数量大,涉及人员较多。在被暂予监外实行的社区矫正期间,未深刻认识到自身表现的严重性,枉顾法律权威,利用哺乳期妇女身份,抱着侥幸心理继续吸毒,造成严重的社会作用,依法应该予以严惩。

非法持有供本人吸食,应予以严惩

——杨某武非法持有案

06

被告人杨某武,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瑶族。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武在云南省勐腊县易武镇曼乃村委会新山村田间窝棚被侦查人员抓获,当场从其携带的包内查获海洛因可疑物6份、冰毒可疑物2份、鸦片可疑物1份。经称量,海洛因可疑物净重54.14克、冰毒可疑物净重37.59克、鸦片可疑物净重8.65克。经西双版纳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分别含有海洛因、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那可汀成分、甲基苯丙胺成分。

审判情况

勐腊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杨某武犯非法持有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0元;对查获的海洛因54.14克、甲基苯丙胺37.59克、鸦片8.65克,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武服判,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被告人杨某武非法持有供本人吸食,依据我国刑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体现了云南法院依法从严惩处犯罪的一贯立场。犯罪泛滥严重破坏抵边村寨正常生活秩序,人民群众应提升识毒、防毒意识,主动抵御危害。

多次向多人零星,应予以严惩

——张某燕贩卖案

07

被告人张某燕,女,199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张某燕在弥渡县分别以每粒30元至40元的价格,向宋某某等吸毒人员贩卖64粒,并现场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209粒,净重17.71克。

审判情况

弥渡市人民法院以贩卖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燕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扣押在案的及手机依法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燕服判未上诉。

典型意义

被告人张某燕无视国法,长期以贩养吸,多次向多名吸毒人员零星贩卖,并现场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张某燕利用本人怀孕期、哺乳期无法被羁押的情况,在被采用强制措施期间,数次贩卖,作用恶劣,社会危害极大,应从严惩处。

贩卖含有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应予严惩

——李某玲贩卖案

08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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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玲长期以来吸食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烟丝状,并以贩养吸,以贩卖为目的从其上家庄某某(另案解决)处购买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烟丝后实施转手贩卖。2021年8月6日民警在被告人李某玲房间内查获黄色烟丝状可疑物,经鉴定,属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净重2153克。

审判情况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以贩卖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玲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 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玲服判未上诉。

典型意义

合成大麻素是人工合成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吸食后能产生强烈的兴奋、致幻效果,其精神活性比普通大麻素高四五倍乃至上百倍,吸食后人体会出现头晕、呕吐,精神恍惚,情绪不稳定,甚至暴力攻击他人或自杀,过量吸食会出现休克、窒息,甚至猝死等情况。2021年我国决定将大麻素类物质列为实施管制,并发布了合成大麻素检验标准,彰显了我国在全球共治疑问上的责任和担当,体现了我国严惩犯罪的一贯立场,云南法院对此类新精神性物质的犯罪严惩不贷。

来源:云报客户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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